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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的劳动仲裁是可以撤回,提交书面的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即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
劳动者不服,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单位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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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交撤销劳动仲裁的书面申请,可以撤销仲裁申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首先未生效的劳动仲裁是可以撤回,提交书面的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即可:其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上述仲裁裁定结果为“由被申诉人(即申请人)**县邮政局支付申诉人(即被申请人)谢****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赔偿失业保险损失1504元,退还服务质保金10200元,以上合计金额157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只有在各种费用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才适用2007年**县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按12个月标准总金额为5640元也就是说,只有在伍仟陆佰肆拾元以内的标准范围,才适用终局裁决 而上述裁决结果远远高于伍仟陆佰肆拾元标准,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合法有效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上述仲裁裁决书上引用的却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保发[200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经济补偿规定,这完全是牵强附会,该通知只针对那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由此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4年11月以来是有书面合同的,撤销劳动仲裁的申请根本不属于劳社保发[2005]12号文件范畴,因而上述裁决适用法律依据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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