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启动罚金刑执行程序的方式、行使执行权的主体不统一,强制执行的措施不具体、不明确。 二、罚金刑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制...
1、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被判刑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钱币的刑罚。刑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缓刑的执行流于形式,未能发挥缓刑考验作用。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多数法院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在缓刑的执行中并未对罪犯进行监督考查工作,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罪犯在判缓刑期间和无罪释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应有的监督。一些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而被撤销缓刑,还有一些罪犯,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不久,又旧习上演,继续犯罪。 2、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未对其适当帮教。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因为犯罪对其进行惩罚不是主要目的,通过惩罚、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过自新,应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那么,对于一些年幼,犯罪手段简单,主观罪过不深的少年犯,适用缓刑后,应当多给予关怀、教育,使其在学校、家庭或工作岗位上接受考验。但实践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并未受到特别的关怀、教育,他们有的在社会上受到歧视,有的受其他人拉拢继续游手好闲、为非作歹,学校、家庭未吸取教训,对其加强管教,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也未协助有关单位、人员制定帮教措施,未适时回访,引导他们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并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3、缓刑案件执行减刑制度的较少,鼓励机制不健全。 缓刑案件,因罪犯未被关押,无论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表现怎样好,都很少有被减刑的,这不利于鼓励罪犯积极改造。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功能,教育功能也非常重要,教育功能的实现不仅仅体现在罪犯不重新犯罪,还体现在通过劳教,罪犯人生观上有所提升,道德行为水平得到提高,除了不犯罪,还要成为一个讲究社会公德的人。
1、刑事追赃缺少制度制约。刑事追赃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是“重刑轻民”思想的反映,刑事诉讼仍然侧重于打击犯罪,司法机关并没有足够的追赃动力,亦没有完整的追赃制度予以保障。 2、司法资源配备不能适应追赃需要。刑事追赃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要适用大量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对赃款赃物的权属、性质、范围等内容进行界定,刑事司法人员相关专业能力的不足是我国刑事追赃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瓶颈之一。 3、刑事追赃程序运行封闭。追赃程序的封闭性突出表现在角色缺位。在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权益保护应当放到与打击犯罪一样重要的位置看待,制度设计上应当赋予被害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参与途径和方式,增强追赃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完美结合。 4、刑事追赃缺少监督制约。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家都有追赃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无监督的责任等于无责任,责任监督制度不完善也是追赃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1.建议国家工商总局结合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建议 通过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或者通过下发决定、答复的形式,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合理划分行政处罚内部审批程序相关部门、人员的工作责任。对案件移送的期间、责任分工及行政处罚实施的把握等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设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不受法定期限约束的特殊情形。细分行政处罚程序期间,或者设定特殊办案期间,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无故拖延办案,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2.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对县(区)级工商机关委托工商所办理一般程序案件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办理一般程序案件 明确规定县(区)级工商机关主要负责人与副局长、科室负责人之间,科室人员与工商所行政执法人员之间的委托事项、委托期间及程序,明确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和承担方式。例如,负责立案审批工作的局长可将其立案审批权委托给副局长或者公平交易部门负责人行使;法制机构负责人可将部分案件核审权委托给工商所法制员行使。 3.建议市、县级工商机关修订本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定,对行政处罚部分程序的责任进行调整 例如,确定由公平交易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销案进行登记,将法制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修改及编号工作交公平交易部门承担,使公平交易部门能及时掌握行政处罚立案信息和处罚结果,实现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有效管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人已浏览
198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