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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刑事管辖错误,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2024-12-08
一、关于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救济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一般可以由法院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案件当事人没有权利提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如果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种类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 1. 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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