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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 2、复议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复议机关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 记录完毕,申请人认为记录无误,签...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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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书面申请,一种是口头申请。前者即申请人自行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的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口头行政复议申请,则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要求引导当事人陈述并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载明申请时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事后应当核对确认申请人身份,防止出现虚假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申请是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得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有如下三种:一是当面提交;二是邮寄方式;三是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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