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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书面申请,一种是口头申请。前...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 2、复议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复议机关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 记录完毕,申请人认为记录无误,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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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其继续存在下去。应具备五个条件: 1、事实清楚。即所认定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疑义; 2、证据确凿。即所提供的证据使反驳不能成立; 3、适用依据正确。即不得适用与案件无关和超过有效期限、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4、程序合法。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都规定了实行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必须按部就班; 5、内容适当。即虽然适用依据正确,行政机关仍然要在一定的幅度内适当做出决定。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方式与诉讼中的送达方式基本相同,一般有六种方式。 一是直接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文书直接送交给行政复议参加人本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行政复议参加人本人不在时)、其诉讼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行政复议文书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交行政复议参加人。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才可以考虑采用下面其他的送达方式。 二是留置送达。即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复议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是委托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 四是邮寄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通过邮局,把行政复议文书用挂号信函寄送给受送达人。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是转交送达。即将行政复议文书托付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 六是公告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说明需要送达的行政复议文书的内容,经过一定的期限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不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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