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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并报拟设立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一)证券营业部申请表;(二)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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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审核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审核意见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复议。
证券营业部迁址后,证券公司申请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验收,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后开业,还应提交证券营业部原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原址停止营业的证明材料。
证券营业部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证券的代理买卖;(二)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代保管、鉴证;(四)代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的登记开户;(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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