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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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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房地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进行登记;(二)擅自复制、篡改、损坏、伪造房地产登记簿;(三)泄露房地产登记材料和登记信息;(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材料;(五)强制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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