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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雇员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与雇主之间是雇佣劳动关系,雇员的行为是为雇主谋取利益,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民事赔偿当然是由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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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有不同的方式:雇员在同一案件中同时起诉第三人和雇主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告知其选择一个法律关系起诉;雇员先起诉雇主的,人民法院会受理,进行判决和执行,在雇主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就第三人应承担的数额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先起诉第三人的,如其已得到赔偿额与雇主应赔偿数额之间仍有差额的,雇员可就该差额部分请求雇主赔偿;如果雇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得知雇员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足额赔偿,雇主可起诉雇员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在劳务关系雇佣活动中被第三人伤害,可以请求第三人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雇佣劳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其中,属于雇佣关系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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