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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的远见及复印件到居委会所在地出具未婚介绍信,这是很多民政局出具证明的要件之一。格式是注明你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籍贯和重要公章。持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身份证和户口本(需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开未婚证明,一是自身的单位或者公司,二是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政府民政部门。但民政部门开具的是统一的“无婚姻登记证明”,而非“未婚证明”,因为后者已被纳入前者范畴。应注意的是,只有辖区常住户口居民才能开具此类证明。办理时,当事人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原来离过婚的,应提供《离婚证》;丧偶者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未婚证明在法律上的全称是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至某一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但2015年9月15日,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除台湾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公证事项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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