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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明确标准。 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
1、没有明确标准。 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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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地强拆事件屡屡发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降低成本,蔑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不履行法定程序、不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肆意拆除房屋。面对强权我们总是容易产生恐惧心理,而且“确认违法又如何”这种观念也总是如影随形。其实,对于非法强拆怎样给赔偿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请求行政赔偿即非法强拆赔偿。一、房屋价值的损失房屋价值应当以实际面积为标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明确规定房屋价值的确定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还是以产权登记证书所记载的面积为准,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未规定房屋面积的确定必须以产权证书为准。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也从侧面肯定了特殊情况下,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由于历史原因,有些房屋的实际面积远大于房屋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面积。征收人征收房屋时,不考虑特殊情况,仅出于减少补偿之目的,机械的认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不仅没有达到保障居住条件之目的,反而降低了生活水平。这种做法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另外,房屋的价值应当以诉讼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确定。二、应当赔偿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面对房屋被强拆,被征收人无法冷静的保存证据以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应当赔偿本人因房屋违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以及其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此类案件属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违法拆除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此,确定赔偿范围既要依据《国家赔偿法》也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等等。上述费用都属于违法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被非法拆迁不可以要求几倍赔偿,只有就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政府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不会少的。在政府征收房屋的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一般会根据征收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定,然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拆迁后的被征用人,应当按照《补偿决定》规定进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评估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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