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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书面申请,一种是口头申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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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 1、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 3、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行政复议请求 5、事实和理由 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市政府申请,可写“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8、申请日期(年、月、日)附: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二)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 2、复议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复议机关 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记录完毕,申请人认为记录无误,签上自己的名字。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是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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