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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店面出租合同需要写明的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
门店出租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要写明以下条款:一、门店座落的地址。二、门店的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三、免租装修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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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出租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要写明以下条款: 一、门店座落的地址。 二、门店的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三、免租装修期。 四、税费的承担。 五、装修的处置问题。 六、转租问题。 七、租赁保证金及退还。 八、违约责任等。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店面出租合同需要写明的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一般是指房屋租赁合同。这种合同一般一式两份,主要写清以下内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的情况,住房的具体情况(地址、面积、装修、户内的物品清单、水电燃气缴费情况等),住房用途(不准合租,不准房客当二房东、是商用还是家用等),租赁期限,房租交付方式(季缴、半年缴、一年缴等),写清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争议时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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