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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
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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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湖北省枝江市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仙女镇烟墩包、仙女、金湖、覃家坡、屈店、桃花垱、金山村,董市镇平湖村、董市社区、福星、双湖、石匠店、石港桥村,白洋镇、顾家店清水溪、马家铺、李家湾、高殿寺、天螺寺村,问安镇龚桥、万店村。补偿标准:耕地:33440元亩;菜地:43472元亩;果园:40128元亩;茶园:40128元亩;精养鱼池:40128元亩;林地:26752元亩;未利用地:16720元亩。二类区片区片范围:仙女镇(除烟墩包、仙女、金湖、覃家坡、屈店、桃花垱、金山村以外),董市镇(除平湖村、董市社区、福星、双湖、石匠店、石港桥村以外)、顾家店镇(清水溪、马家铺、李家湾、高殿寺、天螺寺村以外)、安福寺镇、七星台镇、问安镇(除龚桥、万店村以外)补偿标准:耕地:32300元亩;菜地:41990元亩;果园:38760元亩;茶园:38760元亩;精养鱼池:38760元亩;林地:26752元亩;未利用地:16720元亩。三类区片区片范围:百里洲镇。补偿标准:耕地:30400元亩;菜地:39520元亩;果园:36480元亩;茶园:36480元亩;精养鱼池:36480元亩;林地:24320元亩;未利用地:15200元亩。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同时,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以水田为基准进行测算调整后,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提高了6755元/亩;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不低于24129元/亩,提高了4525元/亩;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12605元/亩,提高了2364元/亩;未利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7203元/亩,提高了1351元/亩。增幅均为23.09%。
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 (二)征用设区的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使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9倍计算,征用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计算; (三)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计算; (四)征用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计算; (五)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5至7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7至9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9至10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计算; (二)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征用精养鱼塘按6至10倍计算; (三)征用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2至4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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