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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到期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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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综合评估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类型、犯罪情况、悔改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机关报告遵纪守法、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社区矫正人员应及时报告居住变动、工作变动、重大家庭变动和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的人员。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也应每月向司法机关报告自己的身体状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机关提交病情复查。
一般是一个月报到一次,具体的在到司法所初次报到时,司法所会将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告知当事人。 1、被判处缓刑的,应当到所在地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是法定的缓刑考察程序,不能违反规定不报到。如违反报到规定,司法所会向县级司法局汇报,并建议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在对罪犯判处刑罚时,人民法院发现没有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如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等,此时,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有权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的判决,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时,监狱在将该罪犯收押前,应当对送交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可以暂不收监执行,而由原来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机关(如监狱、拘役所、看守所)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的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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