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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 一、继父母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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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农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只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是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继承的。 2.至于农田的续包问题,如果农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 3.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4.《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看情况: 一、继父母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 三、继父母立遗嘱指定由继子女继承的,则继子女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在第一种情况下,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 在第二种情况下,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去世时,能不能发生继承呢?能不能由最后一名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经营至承包期满呢?不能。这主要是有两个原因: 1、如果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话,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就成为了承包地的经营权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还有可能生活在国外。这样就势必造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待遇,而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占有、使用、收益。在这一点上,与农村房屋的继承是不一样的。 2、农村一般家庭承包土地,种作农作物有季节性和短周期性,不像林地的承包期长、收获周转期长的特点。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死亡前将投资收回,终止承包合同不会损害其利益。而林地则不同,投入较大。 律师认为,农村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得继承的,该户外的其他继承人不享有该承包土地的继承权。此时,如果承包人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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