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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之规定,如果逝者向您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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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则上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情,妻子不需要偿还。但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掌握证据,可以打官司的, 借刷信用卡应属民间借贷借用人应履行还款义务 薛景更新时间:2014-10-17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李某自2011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多次使用其招商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消费金额达82000元。后其与被告李某对使用金额进行了对账确认,双方对产生的利息亦达成一致。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82000元及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王某之间不是债务关系,我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王某的保险代理人,2011年王某在我处购买保险未付现金,双方协商由我用王某的信用卡进行消费从而折抵保费。对于欠款数额确认单是我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的,不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了如下事实,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李某先后多次使用原告王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消费,后双方对账后确定被告李某累计消费金额为82000元,利息9100元。李某于2012年底以邮寄方式将上述信用卡归还给王某,后由王某偿还银行欠款,但未能还清。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王某的信用卡被李某使用,李某实际是借用了王某信用卡中可用于消费的金钱,双方之间实际系借贷关系。李某使用了王某的信用卡消费后,应当及时履行偿还义务。根据信用卡的性质,在王某持卡期间无论是否由其本人刷卡消费,王某对银行均有还款义务,因此在李某未及时偿还借款时,王某有义务向银行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因此双方已确认了李某使用王某的信用卡消费的金额及利息,李某就应当及时还款并支付利息,王某有权向李某主张其刷卡消费的金额及利息。故判决被告李某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孙某人民币82000元并支付利息9100元。 法官说法: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设计的均是金钱的借贷与返还,主要标的是现金。而随着经济发展,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信用的的使用越见频繁,刷卡消费的情况也常有发生。借刷信用卡并不是借用卡片本身,根本目的还在于借用信用卡所附权利对应的金钱,本质上构成借用金钱的民间借贷关系,所以借刷信用卡的,信用卡借用人应当向持卡人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李某借用王某的信用卡用于消费,实际上是一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是在李某、王某与银行之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王某与发卡行之间的金融借贷关系,二是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两层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李某应当向王某还款,而王某应当向银行还款。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利息应当是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关于借款应当支付的利息,与银行向持卡人所收取的利息不一样,两者在计算方法及金额上均有差别。 作者单位:
如果不知情,而且这个钱没有用于家庭开支,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你丈夫所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那么妻子不需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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