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民法典。具体总结如下: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1、涉外离婚一般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5人已浏览
92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