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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前必须要有公安不予立案告知书吗

2024-09-27
关于不予立案通知的必要性问题,需明确指出,这并非必需步骤。在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报案并展开调查后,仅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方有可能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1)经查证,该案件并不符合刑事案件的构成要件,因此无需予以受理。例如,自杀、自残等事件; (2)若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之内,则可口头告知报案人前往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尽管案件具备刑事案件的性质,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不应予以追责,故无需予以受理。例如,夫妻间的暴力冲突、以及“民不举官不究”类型的自诉案件,若当事人未主动提出控告; (4)若报案人或受害者的身份条件不符合受理要求,亦无法予以受理。例如,报案人声称友人遭受诈骗,然而友人未能亲自前来报案。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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