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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01条是否适用于行政诉讼法?

2024-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该法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各项内容未被具体提及时,将自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起草和修订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许多条款,因此该法的条文编排规模低于后者,大部分程序性规范已直接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这并不代表该法中所有的条款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目前观察到的情况而言,最新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审理过程、判决结果、执行工作及涉外行政诉讼等四个章节上,如回避、财产保全、调解工作、审理准备流程、开庭审理流程、判决及裁决措施、上诉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涉外行政诉讼等部分,尚未给出足够详细和全面的规定。基于此,这些方面的规定已被默许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来完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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