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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实行计件工资,经常计算下来要是计件所得工时多的话就会被扣掉一部分(大概200元-400之间),说是放到下月再加上,虽然下月也加上了但是打击了我们工作的积极性,而且这种行为已经常态化了,我们深受其苦,不想再干了,我想问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如果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能获得经济补偿吗?我要打官司能赢吗?如果能赢我想请哪位律师帮帮我
工资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工资收入-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计扣除数。免税额为5000,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纳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计扣除数。实际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纳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五险一金)-5000。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按5000元/月的征收标准计算。
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即不能辞职工; 2、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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