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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次开庭流程如下: 1、进行庭前准备; 2、开庭; 3、法庭调查阶段。一般包括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调查核实证言、鉴定意见、证据等; ...
刑事案件二次开庭流程如下: 1、进行庭前准备; 2、开庭; 3、法庭调查阶段。一般包括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调查核实证言、鉴定意见、证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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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次开庭流程如下: 1、进行庭前准备; 2、开庭; 3、法庭调查阶段。一般包括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调查核实证言、鉴定意见、证据等; 5、法庭辩论; 6、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一。法院受理公诉案件起诉书和附带民事诉讼状,应当同时将刑事和民事诉状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把诉状副本送达他的代理人。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准备答辩,但没有十五天答辩期的规定。在刑事案件开庭时口头答辩即可。 二。庭前调解 刑事案件开庭前可以先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 刑事调解不一定双方当事人见面,由法官分别找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谈话,力争在刑事案件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生效。开庭时不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协议当时履行完毕的,记入笔录,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通过审判解决。 三。审理的合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由同一个法庭一并审理。 个别情况,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四。两种审判程序的协调 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所以,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减少重复劳动。 1.开庭准备阶段 以次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宣布刑事案件案由、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宣读刑事案件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起诉书。 公诉人、被害人、被害人先后就刑事案件向被告人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法庭宣读证据,先后宣读刑事犯罪证据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3.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发表控诉意见。 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刑事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代理人答辩。 双方对民事问题辩论后,再就民事问题辩论。 4.最后陈述阶段 刑事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还可以再次调解。 五。评议判决 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并评议,一并判决。 如刑事案件判决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仍由改审判组织做出判决。 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审结前,原告人要求撤诉的,法院应当允许。不再继续审理和判决。 但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能撤诉。 七。对判决不服 刑事被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公诉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被害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五日内可以要求检察院抗诉,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无权上诉,对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 八。二审 1.检察院对刑事部分抗诉、被告人对刑事部分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2.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对刑事部分无约束力。二审法院只对民事部分再审。 3.二审审理民事部分,发现刑事部分判决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4)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7)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8)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9)证言前后是否矛盾。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2)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鉴定人的资格; (4)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5)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6)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7)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8)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刑事诉讼法中有对于刑事案件解决过程中很多问题的解释规定,这样就可以确保在解决刑事案件过程中不会出现一些问题,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地来解决刑事案件,其中就包括对于时间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要及时的释放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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