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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怎么规定

2021-04-22
(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4)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7)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8)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9)证言前后是否矛盾。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2)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鉴定人的资格; (4)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5)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6)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7)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8)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刑事诉讼法中有对于刑事案件解决过程中很多问题的解释规定,这样就可以确保在解决刑事案件过程中不会出现一些问题,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地来解决刑事案件,其中就包括对于时间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要及时的释放嫌疑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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