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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那么该合伙将被视为不定期合伙。在合伙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如果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而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原合伙合同将继续有效,但合伙期限将变为不定期。此外,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在解除前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且通知应在合理期限之前。
一.根本违约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具体说来: (1)返还原物; (2)受领标的物为金钱的,应同时返还自受领之日起的利息; (3)受领标的物有孳息的,也应一并返还; (4)应返还的原物因毁损丢失或其它事由而不能返还的,应按物的价值予以返还。例外的,连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常见的连续性合同主要有: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以及其它以使用或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由于这些合同在内容上的特殊而无法恢复原状,故这些合同的解除,就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合同的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解除并发生的给付行为有法律依据而有保持力,但尚未履行的义务被免除。二.根本违约关于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与《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为了切实保护过错方的合同权益,合同解除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债务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且包括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所应赔偿的损害一般包括:(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产生的必要费用;(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债权人因丧失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4)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物时,因返还该物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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