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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会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回应的供应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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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书面提供废标理由。《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回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影响采购公平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的情况经常发生,如何处理产生的废标建筑工程招投标说的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指投标文件不再进行下一步评标,淘汰出局,更不可能作为中标候选人。开标时是否不确定废标,评标过程应由专家评审决定。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招标评标委员会不再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所有投标都可以否决。需要废标的情况是: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任务取消。招标项目废标后,买方应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原因。
中标公示结束后,招标人不可废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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