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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原因必须要告知投标人吗

2021-12-04
需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书面提供废标理由。《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回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影响采购公平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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