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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记录,如果没有改动,是通话的客观记载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
这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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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的通话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能。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因此属于法定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但你要保证不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同时该电话录音本身不存在疑点(比如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即使对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但又没有证据推翻,法院就应当将此电话录音作为证据采纳。 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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