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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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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置教职工或者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三)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四)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五)没有按照规定组织教师支教的;(六)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评学校和教师单一标准的;(七)对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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