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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核心的问题是你们的合同中有没有明确约定要你提供扣点的增值税发票,和之后补充合同是否明确此条不成立。如果还是约定要你提供扣点的增值税发票,但...
注意在签订的时候,一定要有售楼单位的公章、各种证件的复印件。r付款也要付到对方的对公帐户,不要贪小便宜,不然亏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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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1。合同的对方是自然人:核实和复印。保存身份证件(不要用名片代替),确认其真实身份和行为能力。2、合同对方为法人: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登记资料,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核实合同订立人是否受其公司授权,核对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和合同;签订合同时,必须加盖对方公章和合同专用章。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对方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其介绍一致;由合伙人和独资企业经理签字盖章。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和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四、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还应亲笔签字。
第一,明确合同性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有人认为招商引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为是政府,在合同内容中也有政府运用行政手段,为投资方提供服务或给予对方优惠政策的行政权力。认定招商引资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不符合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特征,招商引资合同应该是行政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我们认为,衡量一个合同是不是民事合同,除看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外,还应看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是否可以协商,是否可以讨价还价。招商引资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投资方可以与政府协商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就是说招商引资合同需经政府与投资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达成合意后,才可以签订,政府不可以运用行政权力强制对方签订招商引资合同。而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政府的单方行为,只需要政府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完成,不需要征求相对人的意见。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招商引资合同也是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明确了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也就明确了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即招商引资合同要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运用合同法及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解决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明确合同内容,解决双方权利、义务问题。 招商引资合同的核心内容就是明确投资方与政府权利、义务问题。招商引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是民事合同,同时又是双务合同,就是要求双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设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承诺给投资方的优惠政策时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效益对等。因此,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不能因急于招商,而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设定不切实合实际的承诺,更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招商引资。在实践中,发生过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夸海口,而为此付出沉重代价的事例。如:因为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承诺无法兑现,河南省漯河市政府被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兑现招商时“将漯河市电厂交付给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无偿使用”的承诺。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漯河市政府因不再交付漯河市电厂赔偿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3800万元,由漯河市人民政府用地方财政收入作为赔偿款支付。这笔巨额赔偿,也在警示我们在招商引资中,政府应该把着力点放在企业发展环境的营造上,而不应该做出种种不切实际的承诺。因此,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在审查合同合法性的同时,又要兼顾合同内容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这一方面有利于合同的完全履行,也防止因招商引资合同内容的不公平,使政府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明确合同履行,解决责任主体问题。 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是全方位工作,涉及部门很多,如工商、税务、土地、房产、劳动等,为了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义务,防止各部门推诿,产生不利于合同履行的效果,从而影响政府的信誉,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要明确合同所涉及部门的具体工作,如果不能在招商引资合同中详细规定各部门的责任,也要另附各责任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完成标准等内容的任务分解,以保证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四,明确合同效力,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招商引资合同不同于投资意向,一经签订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违约责任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实现合同目的最有效的方法。因此,违约责任是招商引资合同必需具备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对违约责任的审查要慎之又慎,要保证违约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实可行,还要使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约束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总之,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要充分认识招商引资合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重要作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招商引资合同的审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对于重大的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招商引资合同,可召开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咨询会或论证会,保证招商引资合同合法、公平、有效,保证招商引资工作良性发展,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树立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4、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5、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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