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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人、委托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书、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拆迁许可证; 2、动拆迁相关材料; 3、行政裁决文书; 4、拆迁裁...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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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人、委托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书、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拆迁许可证; 2、动拆迁相关材料; 3、行政裁决文书; 4、拆迁裁决程序的证据材料; 5、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过渡用房的基本情况。
法院强拆要走以下程序: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3、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有关变更登记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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