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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房屋购买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是为了就近入学,并约定卖方迁出户口的期限和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 卖方逾期未迁出户口,导致买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购房合同。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户口迁移条款,一旦向法院提起户口迁移纠纷,法院将以迁出户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为由驳回诉讼。 对本合同未约定迁移条款的的情况,购房者应根据各地区的户籍规定寻找解决方案。 以江苏省为例,可以参考《江苏省常住户口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原住所登记户口未迁出;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迁出住所原登记人户口的情况。如果情况属实,应通知原住所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 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原户口登记人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户口迁入社区家庭: 1、现有所有权人的书面申请; 2、现有所有权人户口簿; 3、现有所有人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四、户口迁出通知书。
不可以:原房东未迁出户口的,当事人是不能迁入户口的(原户主与当事人不存在父母、配偶、子女关系,不能投靠入户):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原房东的户口迁出期限,对方拒绝迁出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只能由双方协商解决此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在实践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签订后,卖房人由于种种原因卖方不迁出。无法及时将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导致购房人无法在所购买的房屋内落户的情况发生或者虽然可以落户,但是有别人家的户口没有迁出也感觉不舒服的情况。对于这个卖方不的问题,购房者其实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因为产生纠纷时,公安机关无法强制将原房主的户口迁出。公安机关仅能在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迁移的情况下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因此,买方以买卖合同和新房本为依据并不能启动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程序;另一方面,户口迁出涉及行政机关的职权,并非民事纠纷,此类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并不受理此类纠纷。由于在实践操作中购房人难以通过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将户口强制迁出。在此情况下,对于买方来说,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或以减轻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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