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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决。 2、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单位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 3、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如下: 1、工程量纷争; 2、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 3、合同违约的争议; 4、材料价格市场波动的问题; 5、总包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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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是: 1、按劳分配原则。 2、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工程结算规定是什么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在资产负债表当中没有固定的表示项目,它们分两种情况计入资产负债表:(一)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己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设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二)如果“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增设的“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以降低企业负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普通的老百姓对于工程方面的一些问题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如果工程涉及到结算问题的话,那么有一些科目项目的设置是非常的重要的,在这里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以供参考。
监视居住的相关资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当中明确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监视居住。除此之外,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逮捕的条件,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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