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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分割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方法: (1)首先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具体协商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
农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种方式,对于自建与集体分配取得的农村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对属于购买、受赠、继承取得的农村房屋,在离婚分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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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房屋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在诉讼进行中由离婚当事人直接分割。而农村宅基地房屋有其特殊性,首先要确认宅基地房屋的是属于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农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种方式,对于自建与集体分配取得的农村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对属于购买、受赠、继承取得的农村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应注意房屋的产权是否转移。(一)购买所得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的买卖,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采用特定方式。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除依当事人合意之外,还必须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可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我国农村房屋还未完全建立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但其所有权转移依然不应违背我国关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制度。若购买的农村房屋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则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在离婚诉讼时,婚姻当事人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只能待房屋产权转移之后再行分割或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来主张分割购房的债权。(二)受赠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赠与的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依据该法第187条有关“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就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农村房屋的赠与也应办理宅基地审批过户手续。所以,离婚当事人如果受赠的农村房屋,虽然已被当事人实际占有使用,但尚未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当事人仍然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仍然不能分割该房屋。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是相对于其他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的。但是也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的,需要严格的按照《婚姻法》当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来进行。比如说在进行房屋分割的时候,可以双方当事人将房屋拍卖,然后平均的获得现金或者一方获得所有权,另外一方获得现金。
目前,我国对农村房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权实行二元化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农村房屋占用的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享有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即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尚未建立农村房屋登记制度。城市房屋占用的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城市居民只享有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并成立了房地产行政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果不明白,建议聘请相关律师代理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离婚时,可以分割该房屋,一般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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