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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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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民事诉讼做出时效上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1.如果被告在传票传唤以后,没有出庭进行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的话,要是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出庭,一般是不能进行缺席判决的。 2.即使是有诉讼代理人,本人也是需要出庭的,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比如下落不明、身患重病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办法出庭,那么,需要由本人现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意见,人民法院允许以后才可以不出庭应诉。所以,总的来说,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存在的话,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出庭应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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