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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
1、行政复议的概念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向承担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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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复议工作无法达到预期救济目标 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实践中,大多数复议机构无法正确发挥作用:首先,这些行政复议机构并没有担当起纠纷“裁判员”的角色,害怕上法庭败诉承担责任,同时行政机关领导人为了政绩和政府的形象,也十分忌讳被涉及司法程序中,因此行政复议工作也是草草作出维持决定了事;复议机关的这种行为根本无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使纠纷更加复杂化;其次,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般都具有隶属关系,属于涉议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这就不得不让行政相对人产生怀疑,复议机关作出的裁决是否公平、公正。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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