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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有效告知下列情况:(一)商品有关的名称、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生产标准、主...
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应当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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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消费者委托的中介业经营者,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违法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中介经营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或者无法履行承诺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全部费用,并承担消费者因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虚假广告诱导销售农业生产资料;(二)以附加不合理条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三)非因技术原因要求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农业生产资料;(四)销售的农业生产资料按规定应当提供售后服务,而不提供、不完全提供或者不按期限提供服务。经营者销售的种子类、苗木类、畜禽类商品未经检疫或者检验,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改进、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以及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或者根据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前款所称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营者自接到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处理争议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不作答复的;(二)经营者在承诺履行义务后三日内或者在消费者同意的期限内不实际履行承诺义务的;(三)不按期履行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或者消费者协会作出的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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