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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征求本行政复议机关相关机构的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围。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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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当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一方超过3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审查会。审查会由行政复议机构主持,相关机构应当派人参加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评议意见。当事人参加审查会应当出示证件,可以陈述、质证和申辩。审查会可以制作审查笔录和评议笔录,审查笔录应当交参加审查会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评议笔录应当交评议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四)案由;(五)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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