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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区别解释如下。车损险,是正常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本车的损失;当然有些损失是条款责任范围外的,例如油漆,玻璃单独破碎...
《机动车保险条款》将机动车辆保险分为两种: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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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就是保你车身损失的(除开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失、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 三者就是:发生事故后,导致除了本车以及本车上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损失(对方的人、车辆、对方其他的财产损失。) 玻璃:就是本车上的玻璃单独损坏时,会赔付(若不保这个险,玻璃单独损失了,车损险里也不会赔的。) 划痕:就是车身被划伤后,会赔付(比如说:车停在那里被人划了。若被保这个险,车身只有划痕,车损险里也不会赔的。) 不计免赔(三责/车损):这个就是包含了几种主险(三者险、车损险),发生事故需要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不计算免赔部分,可以全赔。因为这几个主险的条款(投保时都会给附上条款的,有空可以翻看一下哈。)上都有一定的免赔率(10%-20%,按责任比例和不同险种有各自规定),这个是需要车主承担的,保了这个险,这部分就由保险公司赔。
车辆损失险: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自身的损失。 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全车盗抢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 车上责任险: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其中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就是过去的司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承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风档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风档玻璃单独破碎,风档玻璃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车辆停驶损失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而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赔偿。 自燃损失险:车辆因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发生以及因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这些损失由本险种负责赔偿。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未投保本险种,新增加的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不计免赔特约险:办理了本保险的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办了本保险后,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方面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受理了多起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处理上各有不同,究其原因是在对《交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观点认为对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强制实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等同于《交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有的观点认为“此险非彼险”,我国目前尚无《交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特定险种。由于理解不同,对保险公司在现时期是否对第三者直接承担责任的问题上也有不同观点。本文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构成和现时期的适用作一简要分析,试图得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结论。一、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上贸易的产生,社会互助和救济观念的积极影响,促使了人类最早的保险险种——海上保险的诞生。在13世纪初的意大利出现了现代意义的保险法,随后世界各国相继通过法律形式建立了顺应时代需求的保险制度,保险制度是通过将一定数量的同等危险集合到一起并进行损失预测,以个体的小额保险费替代大额不确定损失,使之成为分散风险,弱化损失的有效途径。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问题相继出现,给民事责任这一私法领域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手段的权威性带来了冲击。上述几种事故所引发的损失巨大,而且损失主体大都是处在弱势地位的群体,仅仅依靠行为人的直接赔付很难保护其合法权益,往往因为行为人的赔付能力而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实际保护,于是各国都把这种风险转向了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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