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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征地中的义务包括:征地前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的义务;征地前将拟征地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提交给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义务;确保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有义务申请听证拟征地异议,了解征地批复结果。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标准是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该费用已由国务院28日决定解禁批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集体组织内部分配方法各省有不同规定,有的省还没有具体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按村民自治原则处理,即由2/3以上村民表决决定分配方案。(二)配置补助费配置补助费是对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了保障征收土地后生活来源给予的生活配置性补偿,该补偿属于土地承包权人。征收土地的承包权人同意本集团决定的统一配置方案,配置补助费由集团组织统一配置失地农民生活。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权利者明确表示放弃集体统一配置,配置补助费必须直接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权利者。这里要注意土地承包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律地位,承包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承包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是农民个人,承包经营权人是农民家庭,以户为单位。配置补助费按需配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按土地承包权人计算,有权获得配置补助的承包权人数额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收前被征收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在某市,县国土局计算配置补助费时,经常按被征收的亩数乘以补偿倍数计算,按法律规定的配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条件,配置补助费的补偿倍数达到15倍时,不得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计算。(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是针对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的一项补偿,因土地承包可以转让,转包。因此,青苗和附着物的实际所有者可能与承包土地经营权人不一致,根据所有权归属原则青苗和附着物属于所有权,其补偿应由所有权人获得。青苗包括农作物、蔬菜、苗木、鱼苗等财产,所有权人在土地征收时的登记材料中征收补偿费用。一般按季度产值补偿。多数农民对青苗补偿费的多少并不重视,实际青苗补偿的多少代表了该耕地的年产值,年产值对补偿费的高低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农民在被征土地上的农业生产,生活所需,依法,合理添附的其他财产,其享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其中建筑物的合法性需要政府的审批,没有合法的批准手续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附着物补偿要求被征收土地农户提供批准书,登记文书等。(四)社保资金自2006年4月10日起征收农民土地必须将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列入补偿范围,社保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低保标准。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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