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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当事人配合建筑工程审价的义务是什么呢?

2021-10-27
1、质量证明书。在评价中,如何评价部门只对工程现场,根据相关定额进行评价,评价前可能不需要证据质量证明。但是,实际上,评价部门不可避免地会使用施工图、竣工图、零工单、材料费确认书、人工机械单价确认书、工程设计变更指令等相关资料。如果这些证据没有进行审查前的质量证明,如果审查中一方提出异议,审查部门可能不适应。因此,审查价格前需要证据质量证明。审价前进行质证,可以使审价部门在使用涉案资料时有其依据,而不是跟着感觉走。笔者认为,对于重大复杂的工程,可以进行审查中的听证。也就是一旦一方当事人在审价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可以在法庭或仲裁庭的主持下举行听证。2、举证在审查价格上也有举证的问题。也就是说,谁负责提供相关的审查资料。形式上应由法庭或仲裁庭、审查部门、各当事人以开庭形式提出证明责任。确定证据责任的原则大致有两个。一是谁要求审查,二是根据合同.法律确定证据责任。例如,如果没有确认工程决算书,施工公司要求通过审查价格确定工程费用,施工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确认工程决算书,但建设公司认为工程决算书有不真实或违法之处,要求通过审查价格确认工程费用,建设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若负有举证责任方无法举证,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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