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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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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挪用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 或者,虽然不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开展营利活动,或者涉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3万元之间,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开展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进行非法活动。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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