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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
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需要根据以下条文进行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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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只侵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犯罪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资金。(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具体表现形式包括:①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②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大,开展营利活动。③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一定管理职务的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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