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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丢失的,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管所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人向...
驾驶证丢失的,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管所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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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3.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4.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驾驶证丢失或损毁而需要重新补办的,不需提供身体条件证明,只需提供驾驶证遗失声明即可;若是驾驶证期满换证的则需提供身体条件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1.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因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后,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补发。 2.补发程序及资料: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名和加盖手指纹印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书; (2)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并提交《补发申请表》; (3)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的并加盖印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4)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如因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的,可以由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需要的材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名的要求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申请书; (2)能够证明该新生儿在本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证据材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收费收据等); (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4)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接生人员(医师、助产士、护士)出具的该新生儿出生时的情况说明; (6)医疗保健机构保留或存档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护理日志、收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由于各地卫生部门对于补办出生证明的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先行咨询主管部门需要哪些材料,待准备齐全再办理。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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