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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孩子的出生证明是由孩子出生时所在医院开具的,但是前提是当事人需要给医院提前提供给孩子办理的准生证和孩子取的...
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证明收养人收养他人子女作为其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其目的是从法律上确认收养关系的建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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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儿童出生生证明是由孩子出生时所在医院出具的,但前提是当事人需要提前向医院提供给孩子的出生证明和孩子的名字。现在你和孩子出院当天,医院会给孩子出具出生证明。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出生证明应先凭借夫妇身份证,在婴儿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然后在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即可。注意要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时间段办理。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只能办理领养证。 (一)、必备材料: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到居委会领取证明表一式两份(下列另有规定的除外),逐级审核后报区计生局审批。 (三)、收养条件: 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孩子条件限制。 3、收养其它弃婴,必须无子女,而且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并要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街道计生科等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4、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必须提供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当地镇(街道)一级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节育情况证明、小孩出生证、准生证(属计划外生育的,还需提供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或罚款单据),并要与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5、患不孕症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经市人民医院、市妇儿医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其中两家医院检查证明患不孕症、治疗无效后到区计划生育局领取申请表。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要求生育的,按一孩程序审批,除此之外仍按二孩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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