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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的婴儿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并准备下列手续: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依据《生育条例》第五条:给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证件大致如下: 1、出院结算单在医院办理,医院签发的《首次签发登机表》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 3、准生证 4、孩子的名字要起好 5、到当地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理即可 6、如果超过1年不办理,需要进行亲子鉴定。
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可以在出生医院办理出生证明。在医院出生,就应办理出生证明,与是否具有准生证无关。另外: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也一样拥有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即上户口的权利)。
私生子女可以在出生医院办理出生证明。在医院出生,就应办理出生证明,与是否具有准生证无关。另外:私生子女也一样拥有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即上户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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