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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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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的补偿费规定: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是根据各地不同而制定的,补偿标准要到当地相关部门去查。 如果觉得补偿标准太低: (1)可以去土地部门咨询当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 (2)如果标准过低,可以去上级部门投诉。
征地补偿标准,由于土地性质不同,补偿不同,各地的实施标准也不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1。土地补偿费用单位依法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单位向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费。 土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用土地上的附件,如房屋和其他设施,因征地损坏而向所在人支付的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支付的补偿费用。征地补偿标准如下:1。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规定。2、土地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和价格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已于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删除。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应当有合法的项目,按照法律程序给予被征用人合理的补偿,先补偿,然后征用。任何违反上述基本原则的征用行为都属于非法征用。被征用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申请信息披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其合法权利。
一般来说,农民土地征用赔偿有五部分组成,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1、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3、青苗补助费。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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