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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以“户”存在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户”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家庭承包的土地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1、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以“户”存在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户”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家庭承包的土地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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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有继承权而土地的话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这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主体是农户,而非某一特定的农民。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不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户仍然存在,其他家庭成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才发生继承的问题。林地承包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特殊林地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依据林地承包合同的长期性,在合同履行期内,承包方死亡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允许承包方的继承人享有继续承包权,会损害承包方基于合同履行取得的收益,不利于鼓励林地承包经营形式。确定林地承包中继承人继续承包权,一方面可以维护林地承包合同的长期稳定性,鼓励林地承包,同时可以保护林地承包人的利益,减少矛盾,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如果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承发包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结,承包合同关系结束后,涉及的只是履行期限届满后,发包方对承包方在林地上尚存财产的处理问题不涉及继续履行合同。马立诚给他派分00
家庭承包地:按人口平均分配,以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叫家庭承包地。它体现的是公平、平等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农户对承包地上的产出物依法享有收益、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对承包的土地没有处置权,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能买卖,不能违法建筑。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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