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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3)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5)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6)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产;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列举了10项政策性措施,其中,经常触发争议并被成员经常引用的有3项: 1、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2、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 3、为保证与该总协定一致的法律的实施所必需的措施。(二)注意区别政策必要性和措施必要性,如果引起争议的措施对实现某一政策不是必要的,或者存在其他的、更合理的、对国际贸易限制性较小的措施,则该措施就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所规定的要求。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美国采取的用于减轻空气污染的措施,针对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适用了不同的标准。专家组裁定,有关措施的目的虽然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但该措施却不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因而不属于政策性措施范围。美国对此裁定没有提出上诉。如果成员采取的限制外国产品的措施是为了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则该成员必须同时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如果只对外国产品限制,而不对本国生产或消费限制,则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中政策性措施的要求。一般例外条款所规定的其他7项政策性措施是:1、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2、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3、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4、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5、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无异议的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的义务而实施的措施; 6、在政府为稳定市场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期间,为保证国内加工产业对该原材料的基本需求,对该原材料出口进行的必要限制; 7、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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