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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划分,劳务承包人以三种形式承包劳务实施工程。无论以什么形式承包劳务实施工程,依照《建筑法》第13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其经营范围...
在劳务分包施工中,劳务人员是作为劳务承包人的成员之一,承担一定的工种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则与制度进行劳动,按劳动数量及质量获取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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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总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 劳务总包,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施工任务(一般指土建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劳务分包指计件或者计时的方式把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劳务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
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支配和服从的关系不同: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身份上具有隶属性。 2、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等不同:一般情况下劳务关系中雇员只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不需要提供设备。而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以便创造有利的劳动条件顺利完成劳动成果。但是这里也要注意有的雇员在雇主没有相应工具的时候也会协商自带工具,所以也不能单一片面的理解,要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认定。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劳务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一般是继续性提供劳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4、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区别:1。两者的基础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双方的协议。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是法人或组织;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可以同时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法人和组织。4、主体性质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有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有个人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但是,没有被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分配的内部关系,也没有分配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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