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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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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程序,向民政部门和当地居民委员会咨询。
(一)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可由居、村委会代为转交)。同时提交以下手续: 1、户口簿、身份证、房屋证(复印件); 2、家庭人员收入证明;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本领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天津市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的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供离婚证或裁判(调解)书; 5、人户分散的家庭提议申请的由其现寓居地居、村委会调查取证,并将有关证明手续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 (二)居、村委会在收到有关手续后,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发给申请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提议具体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提议申请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四)区县民政局对报送的手续做出审批决定,凡准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对不予准许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借口。
建立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社区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建立低保文字档案,县级民政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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