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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直接走访上级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因此,越级上访也是《信访条例》允许的。
访问者应采用访问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级机构设立或指定接待处提交。对于跨越本级和上级机出的访问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不受理情况:1、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官职权范围内的访问事项2、超过本级和上级机关提出的访问事项,上级机关不受理3、访问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的4、对处理(审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审查(审查)请求访问上级机关5、对处理(审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不要求审查(审查)的6、审查认定结束或审查结束的。
1、可以越级。 2、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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